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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9:12:47 股吧网页版
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以下简称“各证券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上一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八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九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要求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联机构)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获悉该等消息后,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要求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外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联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检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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