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德国证券交易法案》《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者公司债务的重大变更,或者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或其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控制权协议出现变动,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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