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接触有关于公司或其证券的内幕消息的雇员,又或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总裁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的董事和总裁须披露其及相关方的以下权益及交易:
(一)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二)公司任何相联法团(即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持有其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 20%以上的任何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三)公司的债权证权益;及
(四)公司任何相联法团的债权证权益。
董事和总裁须填写可从香港联交所网站下载的指定表格并在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给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以上规定适用于董事和总裁本人的交易以及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和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公司董事及总裁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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