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07年10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6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年10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如需要,可包括就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在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沟通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定期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重大事项巡回路演;
(六)根据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受重要财经媒体的采访,参加资本市场会议;
(七)通过新媒体、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平台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八)设立专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栏目;
(九)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合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电、来访和参观、座谈交流;
(十)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
投资者沟通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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