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3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3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1年10月2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2年6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25年10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
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在各公司股票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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