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2年6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前述规则合称“适用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范、理性、
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适用规范及本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从事适用规范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买卖本公司股份事宜。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范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就发现的有关违反适用规范的情形及时向本公司境内证券监管
机关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交易日内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有关买卖计划是否可能违反适用规范和/或相关人士所作的承诺,据此形成是否同意相关人士买卖计划的明确意见并书面答复相关人士。
相关人士在收到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发的同意或者不同意买卖计划的确认书之前,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进行确认。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经相关主体事先书面确认,并通过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适用规范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减持时间区间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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