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 2011 年 5 月 3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8 月 2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1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罚则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董事会费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选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其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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