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本规定经 2009 年 8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8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1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总经理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相关人士交易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标准守则》的相关规定):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及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制止违规行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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