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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9:30:36 股吧网页版
中船防务:中船防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02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 年 6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9 年 8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0 年 8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6 年 1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21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
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五)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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