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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证券事务代表等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五)负责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决定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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