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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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康达股发字 2025 第 0019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
八、发行人的业务......6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服务质量、技术标准......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0
十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1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5
二十一、关于《自查表》的核查情况......45
二十二、结论意见......51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更新......52
问题 1 关于认购对象......52
问题 2 关于房地产业务......60
问题 3 关于关联交易......10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 2024 第 0007 号《法律意见书》及康达股发字 2024 第
0008 号《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 2024 第 0108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对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第二部分为关于《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18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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