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
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由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公司对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50%(含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委派或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所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制度所规定的需要子公司及时报告的相关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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