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45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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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45 号
致: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川能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了《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 15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年 5 月 13日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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