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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21:29:11 股吧网页版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5

第一节 定期报告 ......5

第二节 临时报告 ......7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9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12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16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 ......16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18

第三节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19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20
第六章档案管理 ......20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20
第八章 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夸大、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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