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海凤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审计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海凤凰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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