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3 18:47:26 股吧网页版
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6—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担保审批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
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参股公司——四川开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物信息”)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馨家园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续贷,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99.7 万元,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 2025-083、085、089 号公告。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6年2月3日,公司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反担 保保证合同》,就公司下属参股公司——开物信息本次在成都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馨家园支行申请贷款本金总额300万元的33.3%份 额暨贷款本金99.9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将《反担保保证合同》主 要条款公告如下:

甲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债务人四川开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被保证人”)因自身业务需要委托甲方提供融资担保并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

乙方已知晓,债务人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馨家园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

2、为保障债权人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以实现,经债务人申请,甲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并为此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自愿就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偿金额及产生的利息、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所有损失、甲方追偿产生的各类费用及所有损失、债务人应付未付的担保费、违约金、甲方的其他损失等。
乙方反担保保证份额:乙方最终对上述被保证主债权总额的 33.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范围和反担保保证份额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

(一)甲方代偿金额和自代偿之日起的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标准
按代偿时适用的一年期 LPR 的 2 倍为固定利率计算,利率后续不随 LPR
调整而调整;

(二)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包括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律师费、案件调查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以及所有损失;
(三)甲方因向乙方追偿而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包括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律师费、案件调查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四)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费、违约金;
(五)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乙方反担保保证份额:乙方最终对上述被保证主债权总额的 33.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三年,自甲方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若分次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以每次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该意见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甲方提前或推迟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继续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当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的行使享有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担保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
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一个或多个反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甲方放弃或变更对其他反担保人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