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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
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
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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