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以及出具的其他具有担保承诺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范围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应当拒绝。
第六条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方设定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对等互保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前,应由财务部负责初审,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必须提供反担保的,应审查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担保借款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必须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提供书面调查报告;
公司法务部门对担保合同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核,并出具担保合同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办将上述资料整理汇总后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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