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合同编号:
安联裕远 22 号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目 录
第一条 前言 ...... 3
第二条 释 义 ...... 4
第三条 产品基本情况 ...... 7
第四条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 8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 8
第六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 11
第七条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第八条 产品资产 ...... 21
第九条 产品的认购与成立 ...... 23
第十条 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十一条 投资政策 ...... 26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1
第十三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32
第十四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 ...... 37
第十五条 产品资产的估值 ...... 37
第十六条 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 43
第十七条 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之间的监督 ...... 44
第十八条 费用与税收 ...... 45
第十九条 期间收益分配 ...... 47
第二十条 产品资产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48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 48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应对措施 ...... 50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55
第二十四条 产品清算 ...... 57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 60
第二十六条 保密责任 ...... 61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 62
第二十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 62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 63
附件一: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 65
附件二:《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 66
附件三:通知(样本) ...... 68
附件四:风险揭示书 ...... 69
附件五:产品份额转让登记申请表 ...... 77
附件六:业务申请表(样本) ...... 78
第一条 前言
1.1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联裕远22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或“本合同”)。
1.2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尽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产品同一类别的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3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募集。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发行前登记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备、规范。登记交易平台对产品登记的接受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产品管理人应自产品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并在产品设立之日(不含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交易平台提交产品设立报告。
1.4本产品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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