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均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处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公司债券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认为根据资金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四)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各级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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