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其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经理任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处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专业技能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活动;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
文字表达能力;
4)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
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公司对此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 职业道德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
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予以主动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门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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