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报告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文件,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合并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2、负责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报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
3、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编制要求完成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第六条 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子公司、各部门要及时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报告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一)内容完整:上报的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编制。对规定填列的各项指标,不论是表内项目或是补充资料,都必须填列齐全。
(二)数字真实:指会计报表的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不允许用估计数字代替实际数字,更不允许篡改数字。
(三)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上传程序及时报送。
(四)资料齐备: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形式、格式以及组成,完整的归档、发送。
第十条 财务报告编制程序
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包括:制定财务报告(年度)编制方案、清查资产与负债、编制单体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整个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各下属子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
2) 合并范围;
3)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
4)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明细账是否相符、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核对;
2)各项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3)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4)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5)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土地、房屋产权归属情况;
6)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进行了减值测试,测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7)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8)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二)清查、核实后,各单位编制清查报告,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损失等情况进行分析、取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财务人员根据最终清查审批意见及相关合法证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体会计报表
(一) 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
财务人员应对日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关注,以及该事项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将重大会计事项的背景、建议处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