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物品、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可启动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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