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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16:28:17 股吧网页版
太极实业: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61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为仲裁第三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涉案金额为 22,210 万元。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为 105,656.66 万元(含本次仲裁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2%。

●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调解、判决或结案,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知【上国仲(2025)第 2666 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头市牟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牟盛太阳能”、“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三方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案件已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市牟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申请人主张的案件事实

2018 年 12 月,申请人(发包人)与第二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昌盛”)签订《包头市牟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技术基地 100MW 发电项目 EPC 总包合同》(以下
简称“《EPC 总包合同》”)。2019 年 9 月 26 日,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总
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EPC 总包合同》项下的承包人由青岛昌盛变更为三被申请人组成的联合承包体。三被申请人作为联合体承包人共同承接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技术基地 100MW 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自项目开发至光伏发电系统投入商业运行、通过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验收且质量保证期满为止建设一个完整的光伏发电系统所需要的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以及具备电站后续运维所需要的各项硬件和软件配套设施。合同总价为 6.04 亿元。
《总包合同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如下: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原 EPC 合同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处理(3)其他约定 联合体承包人承诺因承包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导致发包人或发包人项目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发包人或发包人项目公司均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联合体承包人追偿全部损失。

2021 年 7、8 月间,涉案项目办理了竣工手续。

2025 年 4 月,涉案项目部分光伏支架倾倒、支架桩基连根拔起。

(三)仲裁请求及理由

1、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对其承建的涉案项目承担保修义务,或者支付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暂主张 2 亿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

(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暂主张 700 万元,具体

数额以鉴定为准)。

(3)裁决在被申请人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赔付维修费用之前,申请人留置质
量保修金 1,510 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2、仲裁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牟盛太阳能认为:经现场实勘,发现光伏支架桩基埋深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图
纸,部分钢筋不满足设计要求,外线线杆倾斜严重。根据《EPC 总包合同》附件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约定,支架桩基尚在质量保修期内。光伏支架桩基存
在的问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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