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行为的担保。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与其业务发展情况不匹配的不合理水平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大幅下降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上述第(三)、(四)、(五)项不适用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需符合国资监管机构对于担保事宜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其他公司应对该项担保提供相
应的反担保,但该其他公司已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了其他相应担保的情况除外。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受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非业务需要的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三)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六)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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