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陈东梅,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屹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新开发联合创业投资企业财务总监、财融智博(《 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院长。2023年 4 月 6 日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董事会 12 次,股东大会 4 次。本人出席公司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 大会情况
事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未亲自参加会 大会的次
议 数
陈东梅 12 12 0 0 否 4
2024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各次会议,未有委托出席的情形。本人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努力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 2024 年度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 年度共参加了 7 次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3 次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准时出席会议,对相关议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就公司定期报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发表相关意见。本人认为,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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