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并同时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明。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并说明具体
理由。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未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职权,则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述股东应在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审计委员会收到提议后 5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未发出股东会通知后的 10 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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