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被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之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之子公司如有对外担保的,应在本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做出同意该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后,子公司的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方可作出对外担保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函或其他相关文件。对于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会管理中心负责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向公司财会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担保人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或其他组织)章程、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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