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公司总经理代为行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要求,通过总裁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董事会授权制度的建立、授权方案的制定及变更修订应当经过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方可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依法合规。董事会授权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进行授权。
(三)权责对等。董事会授权不授责,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四)风险可控。董事会针对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围绕董事会授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部门职责划分,提出董事会授权方案的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董事会授权变更方案的建议;
(三)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指示,对董事会授权的具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撰写书面报告;
(四)按照董事长、总经理要求,汇总向董事会汇报行权结果和总体情况。
第六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围绕董事会授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拟订董事会授权方案;
(二)传达董事会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拟订董事会授权变更方案;
(三)根据各部门撰写的相关书面报告,对董事会授权的具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报备;
(四)按照董事会要求,展开对授权事项落实执行情况的跟踪、协调工作。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董事会拟向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批权授权的范围为:每年度有权对以下交易事项(本款所称“交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等做出决议,具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房屋土地资产除外);
(二)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房屋土地资产除外);
(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对外捐赠;
(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六)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七)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可以授权的事项。
上述事项具体额度为:
1、除关联交易及前述(四)以外,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不含本数)。
2、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本数)。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自然人/法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自然人/法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自然人/法人,包括与该关联自然人/法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3、对于前述“(四)对外捐赠”,具体额度为: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每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 100 万元(含)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超出上述范围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不得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提请国资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
(二)根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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