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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17:04:21 股吧网页版
电子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任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卸任不足 6 个
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予以监控。

第二章 股份交易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如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二) 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

(三) 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
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所买卖的本公司股票。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卖出,“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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