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基本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关联交易予以严格的管理和关注,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以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上述(2)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上述(一)(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一)、(二)项中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一)、(二)项中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办法规定。
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关联人参照前条标准确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应以交易双方一致认可、以及能够被证明是在公允价格范围内为标准。如果有证据表明关联交易的价格过分高于或低于公允价格的,公司及关联人应书面陈述理由。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价格是公允的,应立即终止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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