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各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下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公司审计监察部是由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本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并就董事会部署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积极了解跟踪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情况。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的审计职责是:
(一) 按照《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制定相关审计规程;
(二) 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
督;
(四)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六) 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
(七)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 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 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监察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有权查阅、复印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改进措施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 对董事会部署的内审事项,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并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