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合成“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 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
(二)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欲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题;
(三)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 提供财务资助;
(3)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4)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 债权、债务重组;
(8)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制度未列举的交易或事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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