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归集、披露及保密工作,做到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的规定及《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联系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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