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千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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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麝回浩律肺(武汉)事矜所
GRANDALL LAW FIRM (WUHAN}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 邮编: 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I HuanleAvenue, Hongsban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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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千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74 号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向思律师、 胡文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 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千2025年04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千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方式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千2025年05月09日(星期五)下午14 点0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 通 过交 易 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05月09 日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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