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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5 16:51:54 股吧网页版
申华控股:申华控股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人。公司董事、管理层及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要求,向其报送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任职资格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本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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