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外高桥集团”)委托,就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管公司”或“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增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了公司、增持人如下保证:
(一)公司、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增持人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增持人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外高桥集团、公司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管公司、增持人 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 外资管公司计划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 9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
持公司 A 股股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信息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增持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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