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1-2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3-6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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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广场 5层邮编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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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5)第 310A008171 号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截止至 2025年 4月 10日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的规定编制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贵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除另有注明外, 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万元为货币单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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