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已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职条件。
的人士担任: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八条 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上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在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和离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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