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与范围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根据《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事务部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法律事务部等部门。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自身债务(以下简称对内担保)或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以下简称对外担保)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应在履行审议程序前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 控制目标
(一)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二)建立规范的担保授权审批程序,对拟受保的公司进行认真充分的资信评估;
(三)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担保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担保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担保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担保做出决策。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对内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融资、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担保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也不得接受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投资事务部门为公司担保业务发起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与申请担保单位进行沟通,并负责相关担保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及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负责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申请担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起草审核担保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申请担保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资料;
(三)本项担保的资金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债权人的名称;
(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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