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经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经营
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以下业务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受内部控制评价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评价本单位的风险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
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有效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六)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按检查
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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