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经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五名,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会成员
人数。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有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党委组织部是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按照多元化范畴广泛搜寻甄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选、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聘任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负责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情况;
(五)负责执行或督促执行上述事项的会议决议;
(六)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
(七)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提供书面资料供董事会
研究决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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