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6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经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
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专业性和资源、独立性、审计流程的有效性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五条 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本年度审计重点等情况;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未担任审计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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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后列席相关讨论。
公司审计部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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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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