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9 月修订)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88 年 3 月 8 日,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府函(1988)12 号]文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1988 年 5 月 17 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公司 1992 年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88 号]文批准为继续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公司已按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件,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已依法履行了登记
手 续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现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511100206951207W。
第四条 1988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乐人银管
(1988)350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
于 199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ESHAN ELECTRIC POWER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 46 号
邮政编码:614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832.0818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聘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建设服务优质、资产优良、业绩优秀的绿色能源型、公用事业型上市公司,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股东收益。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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