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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系统企业(包括公司全资、
控股及实际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管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具体处理和协调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部门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
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部门。
(一)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信息披露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和系统企业:
1、各职能部门、各系统企业和参股企业负责人为本部门及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2、各职能部门和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部门报告信息;
3、公司各参股企业日常经营和发生按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由公司归口管理该参股企业的业务部门向信息披露部门提供;
4、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信息披露部门;
5、遇有需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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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