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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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基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6年1月24日,公司公告了《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于2026年2月4日披露了《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4、2026年2月11日,公司公告了《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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