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且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
(一)真实: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
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申请发行证券和再融资的相关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申请发行证券、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进行公告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