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获悉该事项或筹划事项形成意向或方案的两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即各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通 报。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保证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范围与报告时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筹划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初次拟定方案时报告,并持续汇报事件的后续进展:
(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主要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获悉该事项时立即报告:
(一)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新公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披制度》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披制度》的规定,确定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提供担保或者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申报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报告义务人按照前述规定提交申报即视为已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或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负责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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