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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2 19:31:03 股吧网页版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及主要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建立有序高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子公司”,既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亦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及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同时也是内部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和内部信息报告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收集各类内部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
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负责人,有义务敦促并组织该报告义务人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以及做好重大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条 为了保证内部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内部信息报告负
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或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的联络人(简称“信息披露联络员”),代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统一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所有信息须经内部信息报告负责人确认。
第三章 内部信息报告范围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拟发生下列交易事项的,应立即

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六)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七)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八)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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