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内部审计职能发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即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改善经营、实现目标和增加价值。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工作应以公司战略为引领,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促发展、增效益、控风险为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全面实施内部审计集中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全面领导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考核等。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事项。
内审机构在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并承担内控有效性、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年度预算经党委批准后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廉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
立性,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
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经审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进行任免。
内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和管理
层的工作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资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效益情况、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含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四)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含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五)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八)有关规定和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工作需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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